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生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elementname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 发布日期:2019-01-09 | 点击: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体现党和政府、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学生本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及条件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学院按标准分别认定为一等(特别困难)、二等(困难)和三等(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一)一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为家庭经济收入不能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每月基本生活费用在200元以下(不含任何外界资助的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需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父母双方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的;无兄弟姐妹资助的;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以救济为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4.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损失惨重,短期内无力恢复的;

 

5.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6.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

 

7.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二)二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为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保障,每月基本生活费用在250元以下(不含任何外界资助的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二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2.父母双方下岗失业(需提供下岗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很困难的;

 

3.家在老少边穷地区并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4.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5.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三)三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为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每月基本生活费用在300元以下(不含任何外界资助的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三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的青壮劳动力,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的;

 

2.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

 

3.因家中突然变故导致收入减少;

 

4.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购买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用品的;

 

(三)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经常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或经常宴请同学的;

 

(六)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下债务的;

 

(七)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的;

 

(八)同学举报或学生管理部门认定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上一学年受到学院党、团纪律处分或行政纪律处分的;

 

(二)上一学年内累计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的(不含补考)

 

(三)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级认定机构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委、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包括寝室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具有典型的代表性。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开学时进行,认定程序如下  

 

(一)学校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太阳集团TYC官方入口官网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太阳集团TYC官方入口官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学生填写《认定申请表》,并收集《情况调查表》,提交认定评议小组讨论。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讨论确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和《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及条件”作为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出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名单。  

 

(四)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并公示

 

1.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报送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2.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本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3.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和《情况调查表》,报送学生处审定,并建立起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委员会审批。学生处汇总各学院所报贫困生名单及《认定申请表》和《情况调查表》后,对师生仍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的,学生处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可做出调整。材料汇总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学生处和各学院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原则上新生第二学期进行重新认定,其余在校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再认定),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各学院、各班级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及学生处要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